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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点睛
今年2月生效的买房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
庭审中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在离婚诉讼中,
十年前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婚前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